e-charity 租赁自行车使用条款
第1条(总则)
租赁条款和条件规定了用户(以下称为“客户”)与易慈善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公司”或“商店”)之间的租赁协议(以下称为“租赁协议”)。客户必须同意这些条款才能使用本服务。
除了这些条款外,客户在使用本服务时也接受公司就租赁使用所制定的任何附加规定或细则。
本服务的使用者被视为已同意这些条款。公司可以在不提前通知的情况下修订这些条款,修订后的条款将自显示于服务之时起生效。如果在修订后使用服务,则视为用户已同意修订条款。
第2条(本服务的目的)
公司提供此服务,向客户租赁“电动助力自行车”(以下称为“自行车”),租赁期间及费用另行规定。
第3条(所有权)
自行车的所有权归公司所有。
第4条(利用时间・租赁费用・利用期间的延长)
租赁费用根据每个产品的指定费率按天收取。
租赁期在租赁当天的营业时间内开始(租赁手续和车辆交接),该天计算为第一天(0晚1天)。
一天的计算至营业结束时间;如果在营业结束后返回,则计算为第二天(1晚2天)。
租赁终止(退款手续和车辆返回)也必须在营业时间内进行。如果在租赁结束日的营业结束时间后返回自行车,客户必须根据公司规定支付延长费用。
租赁产品准备完成后,不得更改租赁产品。
除非因公司责任造成的故障,否则如果由于客户的过失导致自行车无法使用,仍需支付租赁费用。
如果租赁超过结束日期,延长期间的费用必须提前支付。
延长期间的开始日期将与现有合同的租赁结束日期相同。
客户必须在租赁结束日期的前一天通知商店希望延长,并迅速支付延长费用。
如果希望的延长使用结束日期恰逢公司假期,则必须申请确保租赁在假期前后的营业日结束。
在合同租赁结束日当天的延长手续,根据车辆的库存状况可能无法进行。
第5条(取消)
本服务只能因公司认为合理的理由进行取消。
如果在租赁开始日前一个工作日的下午5点之前提出取消请求,将退还费用。然而,根据支付方式,退款可能会扣除手续费。
在提前终止的情况下,申请时支付的费用将不予退还。
如果客户在租赁开始日未提前通知而未到店,申请时支付的费用将不予退还。
第6条(商品的引渡)
自行车将在营业时间内,在所有必要手续和说明完成后交付。在交付时,必须提交能证明当前地址的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第7条(商品的返还)
自行车必须在营业时间内返回。原则上不进行店外的回收和退还手续。
第8条(租赁的申请)
所有申请必须通过预订网站进行。
第9条(申请的取消)
因产品损坏、毁损等不可抗力原因,或因产品缺货,可能会取消用户的租赁申请。在这种情况下,客户将通过预订网站的电子邮件或其他联系方法提前通知。
第10条(自行车的管理)
客户必须以良好管理者的注意来使用和管理租赁的自行车。
自行车应存放在防雨防风的地方,或使用自行车罩。因台风或大雨等影响,可能会导致电气相关部件如驱动单元或开关故障。在这种情况下,修理费用及相关费用将不予补偿。
如果自行车以极度脏污的状态返回,使得无法立即借给下一位客户,可能会收取相当于一天租金的清洁费。
第11条(故障)
由于消耗品的劣化、爆胎及因客户操作引起的摔倒、碰撞等故障的修理将收取费用。请联系商店或将自行车带到附近的电动助力自行车维修店。如果在其他地方进行维修,请使用正品零件。
在退还自行车时,应恢复到租赁开始时的原始状态。若在退还时的最终检查中发现非正品零件、爆胎、部件劣化、刮伤、损坏或生锈,客户可能需要支付公司确定的修理费用。
第12条(损害赔偿)
如果自行车因客户的不当使用或处理而变得无法修复或无法归还,客户必须支付事故的实际修理费用。
如果发生盗窃,必须报警,并告知公司警察局、报案日期和受理号码。由于二手租赁没有制造商的保证,因此金额将基于同类型车辆的销售价格,如果能提供二手车附带的钥匙数量,则支付50%,如果钥匙丢失无法提供,则支付80%。
钥匙遗失的情况下,每把需支付3,000日元(不含税)。
第13条(第三者的损害赔偿)
如果因客户使用或存放自行车而对第三方造成任何人身或财产损害,客户需负责及时赔偿第三方相应的损失。公司不提供自行车保险,客户必须自行投保。
第14条(放置撤回)
如果自行车被视为放置自行车而被撤走,将向公司发送返还通知,并由公司联系客户进行取回。在这种情况下,客户必须支付实际产生的费用加上8,000日元(不含税)的取回费。如果取回的自行车损坏,修理费用由客户承担。取回的自行车将由公司保管,客户必须前来领取。如果要求配送,将收取15,000日元(不含税)的运费,并在配送时以现金支付。
第15条(事故)
公司对于在使用自行车期间发生的任何事故或伤害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16条(禁止事项)
客户未经公司书面同意,不得从事以下行为:
- 在自行车上附加新设备、部件或配件,或拆卸现有的。
- 修改自行车或改变其性能或功能。
- 将自行车用于非原定用途。
- 拆除自行车上显示的所有者标签或贴纸。
- 允许第三方使用自行车,或转让、质押、转租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自行车。
第17条(通知)
如果客户的地址、电话号码等发生变更,请立即联系公司。
第18条(解约)
如果公司判断符合以下任一条件,可以在不发出任何通知的情况下终止本协议:
- 如果客户无法支付或停止支付。
- 如果客户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
第19条(解约的取回)
如果根据第18条终止本协议,公司将立即取回自行车。取回所需的费用由客户承担,客户必须诚意配合取回过程。
第20条(租赁费用的退还)
如果根据第18条终止本协议,客户必须一次性支付与剩余租赁期间相关的剩余金额。
第21条(诉讼管辖)
如果因本协议产生争议,则那霸地方法院或那霸简易法院为专属第一审管辖法院。